近日,據媒體報道,2023年9月,一女子在北京購置了一套售價708萬元的婚房。購房前,她多次向北京某房產中介強調絕不考慮有兇宅的樓棟。
然而,在支付了20萬元定金和14萬余元居間費后,女子得知自己購買的樓棟不久前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決定不再履行合約,并開始維權。
2025年2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房產經紀公司應向女子支付50萬元違約金,女子自行承擔20萬元的定金損失及案件訴訟費。目前,該公司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兇宅”如何認定?
對此,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表示,兇宅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并無明確的定義,但是結合傳統文化和社會實踐,可以簡單總結兇宅的兩大特征:第一,房間內的專有部分發生過死亡事件;第二,死亡形式是非正常死亡,包括他殺、自殺以及其他意外死亡的情形,不是正常病亡、自然死亡等情形。
“不愿意購買兇宅,是人們日常生活中趨利避害、追求吉利的正常表現,因此,在房屋交易中,房屋是否曾經發生過不幸事件,成為一個關鍵信息。對于大多數人來說,這類信息會直接影響他們是否購買房屋的決策。”李澤瑞介紹,兇宅買賣一般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賣方惡意隱瞞房屋實際情況,導致買方購買房屋。“此事件中女子遭遇的就是這種情況,購房前,她多次強調絕不考慮有兇宅的樓棟。房產經紀公司卻提供虛假信息,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所以一審被判支付違約金。”李澤瑞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意愿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賣家故意隱瞞關鍵信息,導致買家誤判,買家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原購房合同。賣家應當返還購房款,并對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可能包括:過戶費、裝修費等。
第二種是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甚至過戶后,正式交房前,房屋發生不幸事件,導致買家希望解除合同,退還費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認為,雖然房屋結構沒有發生損失,但是仍然構成重大瑕疵,可以支持退房。”李澤瑞介紹,此前杭州的一個案例,一賣家在賣房后和買家商定返租,雙方簽訂合同,完成過戶,約定一年后交房。不幸的是在完成交房前,賣家返租期間,其孩子在房間內非正常死亡。法院一審支持了買家要求退房并返還購房款的訴求。
怎樣才能避免買到“兇宅”?
李澤瑞提醒,買房人在確定購買二手房前,應向小區物業公司、業主等了解房屋情況。同時,買房時還需選擇可靠度、信用度較好的房產經紀公司,并在購房時將自己的需求進行明確告知,防止中介機構隱瞞事實進行交易。還要特別注意的是,買房人應當對房屋是否為“兇宅”以及其他購房硬性需求在購房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確定違約責任,以便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費權 趙文敏(實習)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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