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的魯莽和處事不周讓你受了委屈,我現在深刻認識到辱罵法官的嚴重性,誠懇向你道歉……”近日,被執行人王某因在電話中辱罵執行干警,被依法處以5000元罰款后,發來了長長的道歉信。
案情回顧
在陳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法院經審理判決王某向陳某支付拖欠借款25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王某卻置若罔聞,拒不履行支付義務,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負責此案的執行干警多次電話與王某溝通,耐心勸說,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然而,王某在支付借款2500元后,對支付利息、訴訟費和執行費的問題表現出極大的抵觸情緒,執行干警多次進行釋法答疑,王某不僅不配合,反而在一次電話溝通中情緒失控,對執行干警使用諸多侮辱性言辭進行辱罵。
“被執行人王某,法院依法辦案,請注意一下你的態度和言語,辱罵法院工作人員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在得知事情原委后,王某仍在電話中破口大罵、臟話頻出,多次警告無果。
對此,執行干警立即固定相關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相關規定,依法對王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面對法律的強大威懾、執行干警的嚴厲警告,王某對自己的不當行為表示深深懊悔,通過手機短信,發來道歉信真誠地認錯悔錯,并愿意接受法院的處罰,當即繳納了全部的罰款。
法官有話說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法院工作人員既是法律的踐行者,也是司法權威的守護者,在辦案中依法履行職責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執行過程中,任何辱罵、威脅法院工作人員、妨礙執行工作的行為,不僅是對其人格權益的侵犯,更是對司法權威的藐視和挑釁。任何試圖褻瀆法律威嚴、挑釁司法權威的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對司法判決或執行工作存在異議時,請務必通過合法、理性的方式方法表達訴求,共同維護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轉自:西充法院
來源:南充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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