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兒子擅自賣掉失智母親的房產,用來給自己和子女買房購車。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對監護人職責的規定。
本文刊于《中國婦女》雜志
案例
侯麗萍與丈夫趙國華育有三個子女。2019年,侯麗萍經醫院確診為重度阿爾茨海默病,住進了養老院。2021年,趙國華去世。三個子女經過協商,向法院提出指定監護人的申請,法院認定侯麗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老人最小的兒子趙兵擔任監護人。隨后,三個子女陪著母親辦理了繼承公證,由侯麗萍繼承過世老伴名下的房產。
擔任侯麗萍監護人的第二年,趙兵擅自將老人名下的房產出售,并用獲得的購房款分別給自己買了一套房,給女兒買了一輛車。
趙兵收入有限,他突然購房、買車的行為,引起了趙佳和趙燁的懷疑。兩人向趙兵確認了這筆錢的來源之后,都對其擅自賣房的行為深感不滿。侯麗萍尚有一部分存款,為了防止趙兵繼續挪用侯麗萍的財產,趙佳和趙燁以趙兵嚴重損害侯麗萍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申請撤銷趙兵的監護人資格。
審理案件的法官認為,趙兵擔任侯麗萍的監護人之后,在老人并無就醫、養老等重大資金需要的情況下,擅自出售老人名下的房產用于自己和子女購房、買車,其行為嚴重侵害了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
在調取相關銀行交易流水及購房合同、購車協議之后,法院認定趙佳和趙燁所述屬實。2024年9月,法院判決撤銷趙兵的監護人資格,并另行指定趙佳擔任老人的監護人。
2024年10月,趙佳以老人監護人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趙兵返還售賣侯麗萍老人房屋所得售房款。該主張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說法
監護人侵犯老人權益,應當撤銷資格
依據民法典規定,監護人如果實施了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是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那么有關個人或組織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上文中提及的“有關個人或組織”包括:被監護人的近親屬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門等。
法官提示,老人如果擔心自己日后失能、失智時,沒有“靠譜”的監護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意識清醒、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與自己的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書面確定監護人。該協議當中,還可以具體約定監護人日后如何處理老人的財產、安排養老就醫等事宜。
同時,法官也提醒老年人,在選擇監護人時,要充分考慮其道德品質、經濟能力以及與被監護人的關系等因素,所以選擇一位合適、可靠的人至關重要。
文/李天佳
來源:中國婦女
全部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