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7日訊 記者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4月15日起正式實施,對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從責任分配、風險防控機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任職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強化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規定集中用餐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經營行為的管理;在確定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時,須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企業;從供餐單位訂餐的,須按要求查驗所訂購食品。明確集中用餐單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明確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定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同時,考慮到學校、幼兒園的特殊性,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委托承包經營的,學校、幼兒園也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規章規定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須嚴格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明確學校、幼兒園違反《規定》要求的,應當從重處理。
完善各相關主體協同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工作機制。規章要求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與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義務,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會商機制,定期交流溝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風險;規定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各相關主體應當立即停止餐飲服務活動,并按照規定報告。
閃電新聞記者 蘇佳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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