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記者4月11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原貴州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一級巡視員宋銳(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銳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宋銳利用擔任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委員、副主任、副理事長,黨委副書記、主任,黨委書記、理事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宋銳 資料圖
公開資料顯示,宋銳,男,1962年11月生,漢族,大學學歷、項目管理碩士。曾任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副主任、黨委委員,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副書記,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主任、副理事長。
2014年5月,宋銳任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主任,2018年12月卸任。2019年1月2日,宋銳任貴州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貴州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巡視員。
2024年8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宋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未按規定開展招標程序
對家人失管失教
2025年2月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宋銳被開除黨籍。
通報稱,宋銳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紀律規矩意識淡薄,不按照有關規定報告重大事項;毫無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規選任干部,搞權權交易;廉潔底線失守,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未按規定開展招標程序;不重視家風建設,對家人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宋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貴州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宋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作者:高文雯】
全部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