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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報綜合報道 臺中林姓男子2023年間至臺中西區一家居酒屋飲酒,因與店內滕姓顧客話不投機,竟從后背包中掏出槍與子彈,還把子彈加入啤酒中要滕男喝下,其被迫吞子彈后,17小時后到醫院掛急診手術取出。檢警依法起訴林男,一審判他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5年4月、恐嚇罪4月(可易科罰金),林男上訴,二審仍被駁回。
檢警調查,林男從已故繼父住處取得非制式手槍及彈匣,2023年7月30日凌晨他和友人至臺中西區一家居酒屋飲酒,與店內一名滕姓顧客因話不投機,竟從后背包中掏出槍與子彈,還作勢拉動槍機滑套,后經眾人安撫,又把槍與子彈收起來。
約1小時后,林男又取出彈匣,把子彈放入啤酒中,要滕男喝下。滕迫于無奈當場將子彈和酒一飲而盡,約17小時后,滕男感到不適到臺中醫院掛急診手術取出子彈。醫院依法通報,檢警調閱居酒屋監視錄影帶,循線將林男依法送辦。
臺中地院一審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判林男5年4月、恐嚇罪4月(可易科罰金),林男不服提上訴,還辯稱,自己喝醉了,不知發生什么事。
但滕男作證時稱,目睹林自己背包離開居酒屋后過馬路,不像喝醉。法官當庭也勘驗當日居酒屋監視器影像紀錄,發現林取槍、彈匣、持槍等行為,到走出居酒屋時的神情、舉止,并未有何神情異常、走路搖擺、身體傾倒或搖頭晃腦等不勝酒力之情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也駁回林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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