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江西求職者王先生(化名)通過招聘平臺獲德基廣場(徐州)有限公司面試邀約。經人力資源專員徐某對接,王先生歷經一個多月的線上初試、現(xiàn)場復試、背景調查及兩輪薪酬談判,于3月26日正式收到Offer(聘用通知郵件),內含《錄用通知書》及《月薪收入通知書》。
記者通過王先生提供的文件發(fā)現(xiàn),其錄用崗位為徐州項目部工程經理(行政職級M4),約定報到時間為2025年4月7日。
據(jù)王先生向記者透露,公司人力資源經理曾在3月26日當天額外要求其提前至3月28日到崗參加一個開工儀式。因身處外地且購票困難,王先生未能成行,但承諾購得車票即刻赴約。3月31日,當王先生完成原單位離職手續(xù)后,卻接到德基廣場“業(yè)務計劃調整”的崗位取消通知,對方隨后又表示“領導對其未提前到崗存在不滿”。
4月1日協(xié)商補償事宜時,人力資源經理以“公司無相關規(guī)定”拒絕訴求。至4月3日,王先生發(fā)現(xiàn)已被對方微信拉黑。4月7日,記者致電德基廣場(徐州)有限公司核實情況,人事部經理否認“無端解約”,但拒絕披露具體事由,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徐旭東律師指出,此案屬締約過失責任范疇,企業(yè)需賠償勞動者信賴利益損失,包括為入職產生的合理費用及離職所致經濟損失。但具體賠償金額需根據(jù)工資流水、離職證明等證據(jù)核算。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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