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為理財公司業務員的舒某,利用幫助老年人購買理財產品之機,和老年客戶拉近關系,后以幫助老年人繼續購買理財產品或投資其他項目等理由進行詐騙,造成3名被害人損失370余萬元。4月2日,海淀法院一審宣判了這起專門針對老年人的詐騙案件,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30萬元。
檢方指控稱,2018年7月至2021年9月,舒某在北京某公司任理財業務員期間,謊稱幫助77歲的被害人張老先生進行理財投資,隱瞞被害人張老先生的錢款被轉賬至舒某個人賬戶的事實,在海淀區張老先生家中等地,騙取老人共計100余萬元。案發前,舒某退還張老先生40余萬元,其余錢款未退賠。
2022年6月、12月間,舒某以投資某大學衛星項目可以獲得高收益、親戚住院做手術急需用錢等理由,欺騙66歲的被害人許女士向其提供的賬戶匯款262萬元。
2023年1月,舒某謊稱幫助81歲的被害人孫老先生投資理財,騙取其17萬元。
舒某于2023年7月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據了解,本案3名被害人年齡均超過60歲,其中被害人張老先生還患有帕金森綜合征,認知能力下降,屬于典型的針對老年人的詐騙案件。3名被害人均表示因為購買理財產品認識被告人舒某,舒某在日常生活中時常走訪老人,幫助老人做一些生活上的小事,因此獲得了老人的信任。
被害人張老先生基于對舒某的信任讓她幫助購買公司理財產品,但實際上100余萬元的錢款被轉入舒某個人賬戶,直至被害人家屬查詢賬單才發現被騙。
被害人許女士稱,與舒某認識后,舒某一直稱呼許女士為干媽,并通過日常走動等方式拉近關系,沒想到是為了欺騙自己。
庭審中,舒某辯稱,被害人張老先生、孫老先生是主動將錢款交給她進行理財,錢款用于她自己名下的公司運行,被害人許女士是將錢款借給自己使用,是民間借貸,不是詐騙。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實3名被害人均是因舒某虛構的投資理財等事由,轉讓了錢款,錢款進入舒某賬戶后被舒某用于個人用途。另外,經查證,舒某名下的公司也無實際經營和營利,說明她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院指出:舒某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針對高齡老年人犯罪,主觀惡性較大。法院最終做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舒某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法官表示,老年人因為疾病等原因認知能力下降,容易被犯罪分子的詐騙手段所欺瞞。本案被告人舒某曾經擔任理財公司業務員,善于結交、維護和老年客戶的關系,在獲得老年人的信任后,再實施詐騙行為。老年人因多年交情放松了警惕,降低了防騙意識,最終上當受騙。
法官提醒,防止此類詐騙,一是需要老年人提高警惕性,絕不輕信任何人,即使是熟人朋友,只要涉及錢款轉移時需要再三權衡,必要時可以和家人、子女商議;第二,定期查看個人賬戶,對自己的理財及錢款去向做到心中有數,發現異常轉賬要及時確認,可以開通手機銀行或短信提醒,及時查看錢款進出;第三,子女、家人也要多關心老年人,幫助老年人熟悉電子產品的功能,避免因操作不當或者不會操作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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