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在司法護航家庭和諧,助力“順義好風氣”新聞通報會上,順義法院通報一起離婚案。因男方在家庭中長期缺位,法院判決其在離婚時向女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李某與田某于1987年登記結婚,1989年兩人育有一子。李某自九十年代至2017年期間,累計在監獄服刑約十年。在這漫長的歲月里,田某獨自承擔起照料孩子的重任,同時與李某的兩個哥哥輪班贍養李某的父母,并共同出資為李某母親辦理喪事。
2017年,李某出獄后從事保潔工作,但因與田某感情不和,不久便離家出走,雖偶爾回家,但2019年雙方正式分居。李某聲稱目前從事回收舊衣服生意,尚未有收入,此前生意也僅夠維持基本花銷;田某則表示自己在家種地,僅靠村里每月1000元的養老錢維持生活。
2023年,李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田某不同意離婚,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愿意給予李某機會。法院經審理,未支持李某的離婚訴求。2024年,李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田某仍不同意離婚,但表示若法院判決離婚,其要求李某支付60萬元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9年起,雙方已不再共同生活。從上次訴訟判決后的情況來看,夫妻感情未有修復或改善跡象,雙方在生活上不再相互關心、扶持。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夫妻關系已無維系必要,感情確已破裂,支持李某的離婚請求。
關于田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求,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李某在監獄服刑多年,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少,而田某在李某離家期間,獨自承擔了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家庭責任,且李某對此事實也予以認可。綜合考慮雙方婚后生活情況、田某負擔家庭義務的時間精力投入、李某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判令李某支付田某離婚經濟補償金五萬元。
楊鎮法庭法官李琳介紹,離婚經濟補償的成立需滿足三項要件:一是主張方需證明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存在“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事實,可提供接送上學、陪伴游玩、學校溝通等證明對子女的付出,提供就醫記錄、購藥憑證等證明對老人的照料,提供與另一方的溝通情況,證明對另一方的協助;二是該義務的承擔需達到超出合理分擔程度的明顯不對等狀態;三是補償數額需綜合考量婚姻存續時長、義務付出強度、當地經濟水平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該案例拓寬了家庭貢獻的認定場景,同時考慮給付方負擔能力,對補償金額予以調整。此外,本案亦傳遞出法律對家庭內部無形勞動價值的尊重,通過經濟補償矯正傳統分工模式下弱勢方的利益失衡,彰顯民法典維護婚姻實質公平的立法宗旨。”李琳說。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徐慧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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