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湖南長沙9歲女孩被老師砸傷頭骨案由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長沙岳麓區法院二審宣判。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被告人宋某明在一審中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一審宣判后,宋某明、被害女孩劉某辰均提出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劉某辰的父親告訴新黃河記者,他后續打算就賠償問題申請再審。
老師砸傷小學生,一審獲刑五年
據此前岳麓區法院判決顯示,被告人宋某明案發時系長沙市岳麓區博才梅溪湖小學(以下簡稱博才梅溪湖小學)的在職教師,2023年9月6日16時許,宋某明來到該校南校區四年級2003班教室開展課后服務,其間教室內多名學生一直在吵鬧,其中學生劉某懿因玩娃娃玩具被宋某明沒收后,一直央求宋某明返還并意圖搶回娃娃玩具,回座位后仍與宋某明理論,加之其他學生吵鬧,宋某明持教鞭敲擊講臺后走出教室。
不久,宋某明返回教室將講臺上的桌子掀翻,隨后又將教室內放置的教學用塑料三角尺折斷,將半截三角尺扔向劉某懿,砸中劉某懿的前座被害人劉某辰的額部,致其頭面部軟組織損傷,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顱內出血,顱內異物,腦挫裂傷,后被評定為重傷二級。宋某明見狀隨即將劉某辰送校醫室處理,后學校將劉某辰送往醫院救治。2023年9月6日,宋某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岳麓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宋某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劉某辰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宋某明身為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實施傷害,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并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宋某明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另查明,劉某辰受傷后,自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0月5日在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住院治療29天,后繼續在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湖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等進行相關治療,累計產生醫療費152362.05元。經鑒定,劉某辰顱腦損傷術后,評定為九級傷殘;腦外傷所致精神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劉某辰受傷后,博才梅溪湖小學與劉某辰的父母就治療、賠償費用等達成一致,并已履行。
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23年9月6日16時許,宋某明開展課后服務期間,在多次制止、管束學生喧鬧無效后,將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鬧學生,砸中該生前座劉某辰額部,致劉某辰重傷、九級傷殘。一審認為,被告人宋某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宋某明身為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實施傷害,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宋某明有自首等從輕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學校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并已足額賠償受害人。一審判決:被告人宋某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針對上訴人宋某明及辯護人、上訴人劉某辰及法定代理人的上訴、辯護意見。
二審維持原判,家屬稱女孩情緒存在很大問題
新黃河記者注意到,一審宣判后,宋某明、劉某辰均提出上訴。宋某明及其辯護人主要針對鑒定的程序、主觀還是間接故意、是否應該對宋某明執行從業禁止令、判決過重等問題提出上訴。而劉某辰的主要訴求是原審法院以單位代替被告人賠償的判決存在錯誤。
針對上訴人宋某明及其辯護人、上訴人劉某辰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訴、辯護意見,長沙中院駁回了宋某明及其辯護人所有的上訴意見。另外針對該案賠償問題,長沙中院認為,宋某明在其工作期間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判決駁回劉某辰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宋某明母親今天也來到了庭審現場,當庭說劉某辰做的開顱手術是假的,然后我女兒當庭就哭了。”劉某辰的父親劉先生說。
劉先生告訴新黃河記者,劉某辰目前的記憶、計算能力,頭痛頭暈、癲癇方面的問題均受到這個事件的影響,“醫生說如果這段時間內無法恢復,可能會給孩子留下永久的后遺癥。”
對于劉某辰上學的問題,劉先生也表達出了自己的無奈:“辰辰之前曾短暫回歸過學校,但當時腦部功能受損,學校的一些課程沒辦法正常上,現在依舊只能休學在家,醫生也不建議辰辰現在上學,要等到情緒穩定才能上學。不僅如此,她也在出事后長期服用各類精神類藥物,身體一直不是很好。”
劉先生告訴記者,在他看來,他和學校簽訂的協議是關于家屬和學校有關其侵權協議的賠償,和宋某明并沒有關系。“學校是學校的侵權行為,宋某明是宋某明的個人行為,單純把這個事情歸咎于宋某明的個人行為我不認可。”目前,劉先生和其代理律師打算申請再審,希望法院支持宋某明進行賠償。“我孩子現在沒有讀書,沒有上學,后續還有很多治療目前還無法估算。”劉先生說。
來源:新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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