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檢察院4月10日消息,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波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由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近日,宜昌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波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波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長兼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赤峰市委副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主席,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波 資料圖公開資料顯示,王波出生于1958年10月,內蒙古翁牛特旗人,曾在赤峰、包頭任職,2008年任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市長,2010年任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2011年11月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
2018年1月,王波任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2022年1月不再擔任該職務。
2024年6月,王波官宣被查,12月被開除黨籍。
經查,王波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
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住房、宴請和服務安排;
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
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家風不正,長期對其子失管失教;
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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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長安街知事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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