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江蘇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王昊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北省黃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湖北省黃石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昊利用擔任江蘇省徐州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徐州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宿遷市委副書記、代理市長、市長,宿遷市委書記,江蘇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昊 資料圖
王昊出生于1965年2月,安徽碭山人,曾任徐州市政協主席、宿遷市市長、宿遷市委書記等職,2023年1月任江蘇省政協副主席。
2024年5月,王昊通報被查,同年11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王昊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活動安排;
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
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搞錢色、權色交易;
規矩意識淡薄,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貪欲膨脹,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延伸閱讀——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 長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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