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陽光過樹梢”:
我去年底失業了,按核算失業期間我能領9個月的失業金。但是,只領了5個月我就找到了新工作,那剩下的4個月就作廢了嗎?
“陽光過樹梢”您好,剩下4個月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不會作廢。
如果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到一年又失業,只要不是自己主動辭職的,就可以接著領之前沒領完的失業保險金。
如果重新就業一年后,再次失業的,從再次就業之后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來源:北京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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