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網購鋼筆
蘸墨試用后退貨遭拒
原是商家稱影響二次銷售
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
鋼筆最終能否退貨成功?
看法院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0日,原告在被告某公司運營的網店中購買一款品牌鋼筆,花費5500元。收貨后,原告用筆尖蘸墨試用,發現筆尖粗細不符合要求,于7月24日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卻被被告拒絕。原告認為,被告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行為構成欺詐,將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其退貨退款并三倍賠償。
被告某公司辯稱,涉案商品宣傳頁面標注“商品應用清水試用”,原告已經蘸墨試用,對鋼筆的毛細功能產生了影響,退貨會影響二次銷售,且蘸墨試用后的鋼筆無法退貨屬于行業慣例,因此被告才拒絕了原告的退貨申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
涉案商品的退換提示不構成顯著提示,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部分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
本案中,被告辯稱涉案商品交易快照中已經載明,收到商品后第一時間蘸清水試寫,確認無誤后加墨使用,如上墨試寫不支持退換,但結合商品詳情內容及提示字體,該提示位于頁面詳情最底部,并未使用顯著字體和顏色,且未在消費者單次購買行為的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確認程序,客服也未在銷售過程中單獨提示商品需要蘸清水試寫,因此該提示不構成顯著提示。
本案試用行為不影響涉案商品的二次銷售
鋼筆作為書寫工具,購買后蘸墨試用系確認商品品質的合理行為。蘸墨試用不同于上墨試用,上墨試用可能導致鋼筆內部產生不易清理的痕跡,或存在堵塞毛細結構等損傷鋼筆的情況。本案中,原告僅蘸墨試寫了幾個字,并在試用后已將商品筆尖清洗干凈,該試用行為不會對涉案商品價值造成較大貶損,也不影響二次銷售。
綜上,對于被告抗辯商品已經影響二次銷售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對于原告要求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被告未進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行為構成欺詐的主張,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存在宣傳欺詐的故意,原告也未因此陷入錯誤認知購買商品,因此關于原告要求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判決被告向原告退還貨款,同時原告將涉案商品退還給被告,由此產生的合理運費由被告承擔。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商家未以顯著方式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商品進行標注,未在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流程的,商家不得拒絕消費者的退貨請求。本案平衡了經營者的告知義務與消費者的注意義務,引導構建“經營者充分告知-消費者理性消費-雙方誠信履約”的健康網絡交易秩序,有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經營者應在商品宣傳頁面應以顯著字體、顏色等方式對商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進行提示,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特殊商品或情況進行顯著提示。經營者也可以在消費者購買流程中通過彈窗、客服告知等方式設置顯著確認程序,確保消費者充分知曉商品是否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對于價值較高的商品,除標注退貨規則外,還需詳細說明商品使用注意事項、保管要求及可能影響二次銷售的情形。
消費者在下單貴重或特殊商品時,應當主動查閱商品參數、查看詳情說明,必要時通過在線客服等渠道進行咨詢。在收到商品后,應按照商品說明或商家提示合理試用商品,避免因不當試用導致商品價值貶損或影響二次銷售。最后,不得濫用退貨規則進行商品試用,對已產生明顯使用痕跡或價值貶損的商品,可能不適用退貨規則。
法官簡介
法官 高雅
高雅,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編寫的《公開個人信息的判斷標準及侵權認定——孫某某訴甲公司人格權案》入選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撰寫的論文《數字經濟下京津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協作機制的完善》獲評第二屆京津冀協同發展法治論壇比賽二等獎,撰寫的普法文章多次刊載于《法治日報》《中國婦女報》《人民法院報》《北京日報》《新京報》等主流媒體。
供稿:高雅、趙嘉穎
編輯:劉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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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號
作者:北京互聯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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