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駕駛摩托車上下班,一水泥公司員工被公司辭退。隨后,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其請求。公司表示不服,隨后上訴至人民法院,最終被法院駁回。
4月9日,九派新聞從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為總結民事審判工作經驗,充分發揮典型案件示范引領作用,特篩選重慶法院2024年度民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件予以發布,其中包括了上述案例。
資料圖。 圖/視覺中國
上述水泥公司在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禁止員工上下班駕駛或搭乘摩托車、電動車等安全性能相對較差的交通工具,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但該公司通勤車的行駛路線并不經過上述員工郎某家所在的鎮,且該鎮也無客車直達公司所在地,因此,在取得摩托車駕駛證、行駛證,同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后,郎某開始駕駛摩托車上下班。
公司發現后,通知郎某解除勞動關系。
郎某于是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郎某的請求。公司不服,起訴至人民法院。
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郎某持有摩托車駕駛證,其選擇駕駛摩托車上下班不違反法律規定。該水泥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限制了員工上下班自由選擇交通方式的權利,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應認定該規章制度無效。
據此,法院認為,該水泥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郎某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于是判決公司支付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一審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醒,用人單位應在合理范圍內行使用工自主權,不得以規避自身法律風險為目的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九派新聞記者 彭茸雯
編輯 萬璇 李楊
【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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