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青島海事法院對一名被執行人采取了罰款5000元的司法懲戒措施。
2024年8月,蓬萊人劉某旗與海寧人胡某明通過微信達成沿海水路運輸合同,因劉某旗違約,胡某明訴至青島海事法院。經調解員調解,胡某明同意劉某旗僅向其退還10000元定金并支付1000元違約金。該案涉案標的額不高,且調解中胡某明做出了明顯讓步,但劉某旗仍未主動履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現在生意不好做,錢不光沒賺到還要往外賠,我就是拗不過這口氣。”在與法院執行干警的電話溝通中,劉某旗表示自己當下因為這起糾紛導致心中憤懣,只需稍加緩解就一定會主動履行。但隨著時間流逝,劉某旗玩起了失蹤,不僅多次拒接電話,在執行干警到達其在蓬萊登記的住所后,仍拒不露面。
案件要推動,首先要找到劉某旗。執行干警劉允志判斷,既然爭議產生于水路運輸合同,那么劉某旗大概率不是個體經營,他的背后很可能有一家甚至多家公司。通過劉某旗妻子的身份信息,干警們在工商管理部門查到其名下有海運公司和建材公司,稅務部門顯示,兩家公司均在正常經營。
在其中一個公司,執行干警找到了劉某旗,面對突然出現的干警們,劉某旗和他的家人都慌了神。
“事情發展到現在,性質已經發生變化,你這是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拖延!”在執行人員的威嚴下,劉某旗主動承認錯誤并現場履行了義務,但其無正當理由反復拖延,已經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綜合考慮案情,青島海事法院對劉某旗罰款5000元,劉某旗當場予以履行。
轉自丨閃電新聞客戶端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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