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下,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多種多樣。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如未能及時完成金錢給付義務,雙方可能就未履行的款項另行簽訂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依據還款協議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還款義務,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藍天建設工程公司與海洋置業公司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后由于海洋置業公司未能及時給付給藍天建設工程公司施工項目款,雙方又簽訂還款協議,確認剩余工程款還款等事項。海洋置業公司支付部分款項后,剩余工程款一直未支付。無奈之下藍天建設工程公司將海洋置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海洋置業公司支付藍天建設工程公司工程款四百萬元,并償還藍天建設工程公司違約金或利息四十萬元。本案建設工程項目地點位于河南省某市,而還款協議約定發生爭議由協議簽訂地北京某法院管轄。那么本案應按照還款協議確定管轄法院,還是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專屬管轄確定法院?
法官說法: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本案中,藍天建設工程公司與海洋置業公司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內容、質量標準、合同總價款及付款方式等建設工程合同內容,二者之間成立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在此基礎上,還款協議則圍繞工程款支付,進一步明確了已付和未付工程款金額,確定了分期付款的具體時間與金額。兩份協議是圍繞案涉項目施工、工程款支付等產生的系列協議,應整體看待。從上述協議內容看,本案爭議的基礎合同有建設工程合同,也有還款協議。藍天建設工程公司基于上述合同及還款協議起訴海洋置業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違約金等,該爭議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由于基礎法律關系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因還款協議的簽訂而改變合同性質,本案案由應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故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文/海淀法院 龐鑫磊
來源:北京號
作者:海淀區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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