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某是一名網紅女主播,曾在某甲平臺粉絲超過150萬。然而,自2023年6月起,韋某未經過經紀公司的同意,擅自到某乙平臺進行直播。因此,經紀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韋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1021萬余元。
4月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3月19日,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公布這起合同糾紛案的一審判決結果。法院認為,在合同期限內,韋某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到其他平臺進行直播,其行為違反了《某經紀協議》的約定,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法院結合案涉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被告違約程度、合作期間被告的收益情況等因素,一審判決韋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23萬余元。
▲資料圖 據IC photo
女主播擅自到其他平臺直播
被經紀公司起訴索賠1021萬
2015年11月,原告廣州某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簡稱公司)與被告韋某(乙方)簽訂《某經紀協議》,約定:甲方在全球范圍內擔任乙方獨家的經紀公司,有權全面處理乙方的全部演藝經紀事宜,獨家享有乙方全部演藝事業的經紀權……合約期間,乙方保證全面服從甲方之經紀安排,將甲方的某甲娛樂平臺作為唯一的互聯網演藝平臺,為此甲方授予乙方“金牌藝人”資格,并同意給與乙方相應的某甲娛樂平臺資源,以幫助乙方在某甲娛樂平臺上提升人氣和收益。本協議合作期限為五年。
2018年3月,雙方重新簽署《某經紀協議》,將合作期限調整為2018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0日止。2021年11月,雙方又簽訂新的《某經紀協議》,合作期限變更為自2018年3月21日至2029年11月16日,其中第4.4條約定: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除某甲平臺之外的其他平臺從事互聯網演藝活動……
公司訴稱,自2015年雙方開展獨家合作以來,公司依約授予了韋某“金牌藝人”資格,向其提供了金牌藝人的專屬資源和服務,持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對韋某進行包裝、打造與推廣,使韋某獲得了極佳的人氣與流量,在與公司合作期間,韋某獲得了超過299萬元的直播收益。然而,韋某在成長為某甲平臺流量主播“名利雙收”后,卻不顧公司的培養扶持及雙方多年的友好合作關系,擅自前往某乙平臺進行直播。
截至2024年10月22日,韋某在某甲平臺停播超過1年的情況下,粉絲仍有152萬。該公司稱,2023年6月,公司發現韋某未經公司同意在某乙平臺直播,公司通過某甲聊天消息、短信向韋某發出違約警告,并向韋某郵寄《法律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在某甲平臺以外的其他任何平臺的直播活動,盡快回歸某甲平臺直播,但韋某無視公司的多次警告,繼續在某乙平臺直播,持續給公司造成損失。
▲資料圖 據IC photo
該公司稱,自2015年公司與韋某開始合作以來,韋某已獲得了高達299萬元的收益,按照協議約定的計算方式,韋某應當向公司支付1496萬余元的違約金。但考慮到雙方多年的合作關系,且基于盡快定紛止爭,妥善解決本次糾紛的誠意,公司僅按2021年經紀協議約定的合作期限內韋某獲得的所有收益之和204萬余元的5倍主張違約金。因此,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韋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1021萬余元。
一審判女主播構成違約
應向經紀公司支付違約金223萬
被告韋某辯稱,因為直播收入的減少,原告的直播環境有所改變,其不適應在原告平臺直播。她在某乙平臺進行直播,系參與進入案外人的直播間,在其中僅是配角身份,并不是以自己為主的直播,該直播間的粉絲并不必然沖著她來觀看,其并未帶走原告的流量,未造成原告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于2021年11月17日簽訂的《某經紀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在上述合同期限內,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到其他平臺進行直播,其行為違反了《某經紀協議》第4.4條的約定,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案涉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被告違約程度、合作期間被告的收益情況等因素,綜合直播行業的特點、直播平臺的投入等,根據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利益平衡,法院酌定被告應支付違約金223萬余元。2月27日,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韋某向原告廣州某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23萬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郭宇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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