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4月9日消息,近日,該院審結一起妨害公務罪案件,被告人因醉酒后辱罵、毆打民警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圖據圖蟲創意
案情顯示,某日晚上,男子李某醉酒后騎行電動車行至許昌市某路口時摔倒,熱心市民報警求助。民警趕到現場處置時,李某拒不配合工作,不斷辱罵并揮拳毆打民警及輔警,甚至在民警后續處置過程中,仍耍酒瘋繼續對民警實施暴力毆打行為,導致一名民警受傷(經鑒定未達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李某在酒醒后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真誠悔罪,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法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罰,最終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提醒,配合執法是公民的義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公民應積極配合,任何辱罵、毆打行為均屬違法。醉酒不是免責理由,醉酒狀態不影響刑事責任認定,切勿因一時沖動觸犯法律。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紅星新聞記者 胡閑鶴
編輯 包程立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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