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刺青館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近日,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糾紛,對刺青館是否能以未成年人自愿行為免除責任給出了答案。法院審理后認為,未成年人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即使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刺青館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024年6月3日,15歲的少女小劉在手機上刷到某刺青館的視頻,出于好奇,小劉與刺青館經營者向某互加好友,并通過微信支付了200元定金。第二天,小劉便去刺青館挑選圖案,向某在未認真審查小劉年齡、身份的情況下,便在小劉左手臂上紋滿南瓜花型文身,并收取了700元。當天晚上,遠在上海工作的小劉母親得知此事后,當即從上海趕回南充,并通過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找到向某協商清洗費用,未果。小劉及其母親一紙訴狀將刺青館訴至法院,要求某刺青館對小劉手臂上的文身進行清洗治療,并返還文身費用、支付精神撫慰金4萬余元。
順慶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過程中,向某堅持自己無過錯,拒絕支付任何費用。向某表示,館內已有明確標識,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未成年人自愿前來文身,其沒有義務索要和查看顧客身份證,其不同意承擔清洗文身的費用。而小劉的母親則認為,向某的行為已違法,且清洗文身的費用已超過她的承受范圍,懇請法院判決向某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各執一詞,案件審理陷入僵局。
為解決雙方矛盾,承辦法官將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未成年人保護和監護的法律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普法教育,并指出小劉屬于未成年人,其認識能力不足以對文身的性質和后果作出正確判斷,向某在提供刺青服務過程中,未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對未成年人進行文身,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指出,小劉母親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能履行監護職責,監護責任履行存在部分缺失,對小劉成長中的問題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過多輪“背靠背”調解,向某認識到自己給未成年人小劉文身造成的傷害,同意進行賠償;家長也意識到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的缺失。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調解協議:由向某向小劉及小劉母親支付清洗文身費用及精神撫慰金6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2022年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文身實質是在人身皮膚上刻字或圖案,屬于對身體侵入式動作,具有易感染、難復原、易被標簽化及就業受限等特質,不僅影響未成年人身體健康,還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學、參軍、就業等過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權、發展權、受保護權以及社會參與權等多項權利。本案中,小劉進行文身時15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文身亦不屬于與小劉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某刺青館未對未成年人小劉的年齡身份盡到必要的審慎注意義務,在小劉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未成年人小劉文身這一行為本就存在明顯過錯,應當賠償小劉清洗文身的費用。
未成年人文身,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絕不是私事,也不是小事。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來源:人民法院報·3版
記者:姜鄭勇 | 通訊員:張蓉萍
全部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