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11日訊 4月9日,一游客稱自己在云南游玩時,無人機因沒電迫降在景區(qū),被村民拾獲,并且索要七八百元才肯歸還,最終該游客選擇報警,經過報警調解后,游客最終支付了一百元將無人機拿回。
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對此,山東博翰源律師事務所趙德鵬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也就是說,該村民撿到無人機,應該返還失主。對于該村民為保管無人機而付出的必要費用,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失主應該向該村民支付。對于超出必要費用的要求,失主可以拒絕支付。如果該村民拒不歸還,涉案數額較大,可能觸犯刑法構成侵占罪。如果涉案金額達不到刑事定罪下限的,該村民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失主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該村民返還原物。
閃電新聞記者 郝彬潔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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