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一有吸毒史的男子
為一己私欲
指使安排繼子
多次協助其販毒給他人
最終受到法律嚴懲

案情回顧
2023年8月,被告人黎某某指使其繼子鄒某某(案發時15周歲),在新余某公園附近,將20克毒品分成2次,以每克600元的價格販賣給胡某。
同月,鄒某某按照黎某某的安排,再次將2包毒品販賣給胡某,胡某以現金方式支付毒資人民幣12000元。隨后胡某攜帶購得的2包毒品乘坐出租車回家,中途被公安民警截停,并當場從其身上查獲毒品,后經稱重,凈重為19.45克。同時,完成毒品交易準備離開的鄒某某也被公安民警抓獲,并被扣押現金人民幣12000元。之后,公安民警又在黎某某的住處搜查到毒品4包,后經稱重,凈重39.56克。
經鑒定,查獲的6包疑似毒品均檢出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成分。當天下午,黎某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
分宜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多次販賣,販賣及被查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79.01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黎某某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依法從重處罰;在與鄒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或者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綜上,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8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販賣毒品是違法犯罪行為
需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
切勿鋌而走險
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來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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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繼父指使繼子協助販毒,獲刑15年》
來源:中國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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