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要分手,一方要補償。雙方為達成金錢補償目的,簽訂借款協議,結果男方轉頭就反悔了。這錢還能要到嗎?
案情回顧
陳某與趙某曾系男女朋友關系,因家庭矛盾、性格不合等原因二人分手。陳某想從趙某處獲得金錢補償,多次要求趙某寫借條作為憑證,甚至以死相逼。無奈之下,趙某與陳某簽下《借款協議》,載明趙某向陳某借款100萬元。然而此后趙某并沒有“還款”給陳某,陳某便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萬寧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陳某請求被告趙某支付100萬元借款的基礎是兩人簽訂的《借款協議》,庭審中,雙方均承認該協議是被告為了分手,向原告承諾支付100萬元補償款,該協議雖然用的是“借”,但兩者實質上并不是正常的借貸關系,而是附條件的贈與,即被告以原告與其分手為條件而成立贈與合同。因此,原告陳某與被告趙某之間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法律關系。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借款協議的目的損害了社會善良風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屬無效法律行為。被告反悔,不支付該筆款項這一行為屬于社會道德范疇,不宜通過現行法律制度要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認定存在民間借貸事實不僅要有借條、欠條、借據等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亦要有實際交付。本案中當事雙方以借款協議這一形式約定的“分手費”系情感債務轉化而來的虛假借貸,雙方并不存在借貸的合意,亦沒有實際的借款交付,因此并不存在借貸事實,借款協議也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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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萬寧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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