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四川眉山城區發生一起搶劫案。當時,男子杜某甲手持槍狀打火機并作出拉槍栓上膛的動作,以此嚇阻手機店店員。隨后,杜某甲搶走9部華為手機并逃離現場,將手機埋藏于岷江岸邊。在其作案僅僅2小時后,逃跑途中的杜某甲就被眉山警方抓獲歸案。
4月11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該案于今年2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被告人杜某甲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杜某甲不服提出上訴。今年3月,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2024年11月29日,杜某甲作案后,警方在現場調查
男子網購槍狀打火機
“持槍”搶走9部華為手機
被告人杜某甲2002年1月出生,小學文化。
2024年八九月份,杜某甲萌生了搶劫手機店“快速賺錢”的想法,隨后陸續在某網購平臺購買了槍狀打火機、雨衣、雨褲、雨靴、頭套、手套等作案工具。
2024年11月28日22時許,杜某甲在眉山市東坡區某手機店踩點。次日10時26分許,杜某甲穿戴好事先準備的頭套、雨衣等,騎摩托車到某手機店外,后進入店內直接將展示柜上的手機往口袋里裝。
其間,杜某甲掏出槍狀打火機作出拉槍栓上膛的動作,并一直將槍狀打火機拿在手上嚇阻店員,隨后,杜某甲搶走9部華為手機逃離現場。
經眉山市東坡區價格監測與認定中心認定,被搶的9部華為手機價值人民幣51650元。杜某甲于2024年11月29日被抓獲歸案。
4月11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杜某甲搶劫后,將作案工具和搶來的手機埋藏于岷江岸邊,隨后乘車逃跑。但作案僅2小時后,逃跑途中的杜某甲就被眉山警方抓獲。
犯搶劫罪
一審被判10年,二審維持原判
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于今年2月13日作出刑事判決。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杜某甲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搶劫罪。杜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杜某甲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從寬處理。本案被搶財物已追回,酌情對杜某甲從輕處罰。遂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作出判決:被告人杜某甲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由扣押機關將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被告人杜某甲不服,提出上訴稱:原判以價格認定結論書作為其犯罪數額認定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依法改判。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采信的證據與原判一致。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并綜合考慮杜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編輯 潘莉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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