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辦案檢察官討論案件證據、定性及法律適用等。
在當今數字化交通出行的大環境下,為了保障網約車輛能夠規范、安全地運營,一些出行平臺紛紛通過人臉核驗等技術手段對司機展開嚴格的身份驗證,在確保人車一致后,平臺才會為司機派送訂單。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卻動起了歪腦筋,他們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濫用現代技術手段,為部分網約車司機提供專門用于規避平臺監管措施的工具。這些行為嚴重破壞了平臺的正常運營秩序,給整個網約車行業的安全和穩定帶來了極大的隱患。
近日,上海市靜安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劉某為了獲取私利,在他人的要求下對手機進行非法改裝,利用AI換臉技術,幫助那些因各種原因被平臺限制或封禁賬號的網約車司機繞開平臺的人臉驗證機制,實現隨意注冊新賬號或者使用他人賬號接單的非法目的。
平臺發現人臉識別視頻異常
陳某是一名網約車司機,因違規接單其賬號被平臺封禁。某日,陳某在搭乘網約車過程中,發現司機竟能同時使用多部手機接單,經交談后得知對方的接單手機“內有玄機”。據這位同行透露,這臺接單手機內部安裝了一款特殊的軟件。每當平臺啟動身份驗證程序,尤其是進行人臉驗證時,司機只需要點擊確定按鈕,手機后臺就會自動播放預先準備好的AI視頻來應對平臺的識別驗證。陳某當時正為無法接單而發愁,在這位同行的“推薦”下,他也租借了這樣一款“定制”手機。
2023年11月,平臺公司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部分賬號的人臉識別視頻存在異常,懷疑有人利用AI換臉技術進行實名認證,嚴重影響平臺信息系統安全,遂向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報案。經進一步偵查,偵查人員發現涉案司機使用的定制手機系犯罪嫌疑人劉某制售的,手機內置一款經過改裝的應用程序。2023年12月13日,劉某被抓獲歸案。
一臺專門定制的接單手機
據劉某交代,他原先在某電商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專門為無人直播提供虛擬相機軟件及遠程調試服務。2023年7月,有人主動向其詢問店里售賣的虛擬相機軟件能否通過某網約車平臺的人臉識別技術。經過一番交談,劉某得知對方是網約車司機,因為賬號被平臺封禁遂想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冊賬號接單。由于此前未提供過類似的服務,劉某稱需要時間進行調試,對方當即表示愿意付費進行測試。
隨后,劉某根據對方提供的網約車賬號、人臉驗證樣本視頻、圖片等素材,對手機進行刷機并安裝相關“虛擬相機”的應用程序,后再結合AI換臉技術制作合成一段虛假動態驗證視頻上傳,同時通過修改“虛擬相機”應用程序參數的方式,順利將數據源更改為上述AI合成的驗證視頻。
就這樣經過幾次測試后,這部安裝了“虛擬相機”程序的手機在遇到平臺人臉識別時,攝像機就會自動調用后臺預先合成的動態驗證視頻,實現無真人驗證即可登錄他人網約車賬號,非法獲取系統派單。此外,劉某要求對方提供清晰、不同角度的人臉替換素材,提高AI合成視頻的“真實性”及驗證通過的成功率。
為確保測試結果穩定性,劉某還使用該手機在多家網約車平臺進行測試,結果都通過了平臺人臉識別。因上述改裝的軟件只能在測試手機上使用,于是雙方經商議后,劉某決定將手機安裝好所需軟件,在調試成功后直接將手機出售給對方。經查,劉某陸續向他人有償提供裝有上述應用程序的手機11部,違法所得1萬余元。
幫助他人逃避人臉識別構成犯罪
2024年3月18日,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將劉某移送靜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收到案件后,辦案檢察官結合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圍繞手機程序如何運作等問題對犯罪嫌疑人劉某進行針對性訊問,并依托專業鑒定機構對涉案程序的運作原理進行鑒定。
根據法律規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有兩種行為類型,一種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專門工具”),無論他人是否利用該專門工具實施犯罪行為,提供者都構成犯罪;另一種是提供其他程序、工具,同時要求提供者明知他人要利用該工具、程序實施與計算機信息系統相關犯罪,此時提供者才構成犯罪。
辦案檢察官認為,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對專門程序、工具作出的細化規定,該案裝有“虛擬相機”應用程序的手機可以認定為專門程序、工具。劉某制售的手機屬于“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應當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4年9月13日,靜安區檢察院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對劉某提起公訴。近日,法院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及犯罪工具。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胡俊君 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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